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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构建医保基金监管信用管理“全闭环”制度框架体系
发布时间:2025-03-27    浏览次数:27

  日前,宁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卫生健康委员会联合修订印发《自治区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管信用管理办法》,进一步完善信息采集、信用承诺、信用评价、信用评价应用、信用修复等流程,调整优化信用评价指标体系,构建医保基金监管信用管理“全闭环”的制度框架体系。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管信用主体包括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医保参保人员、定点医药机构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相关人员,以及其他参与医疗保障活动的单位或个人。按照规定,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相关机构、人员要以规范形式向社会作出安全合理使用医保基金的书面承诺,包括严守诚信原则、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服务协议使用医疗保障基金、不参与欺诈骗保、不实施过度诊疗等相关内容。

  “管理办法对不同信用水平的主体实施差异化的奖惩或约束监管措施,从而实现精准、高效、协同的信用分级分类监管目标,形成应用适当、奖惩分明、结果显现的监管模式,有效规范医保基金使用管理,维护基金安全。”自治区医保局相关负责人说,根据信用评价结果,我区将信用主体划分为A、B、C、D、E级,分别对应信用优秀、良好、中等、较差、异常,并按信用等级实施分类监管,实行动态考评。定点医药机构有因违法违规被解除定点服务协议或连续2年被暂停定点服务协议的、在信用等级评价中弄虚作假的、受到处理处罚后拒不改正和拒不执行处理处罚决定的、受到刑事处罚的等6种行为的,直接被列入E级。信用等级保持优秀3年以上的信用主体可被列入“医疗保障守信名单”,除享受适当降低医疗服务质量保证金等7项激励措施外,还可推送至相关部门进行联合激励。

  同时,管理办法也对参保人信用评价作出设置,积分为12分的,定为信用优秀(A级);在10分以上且不足12分的,定为信用良好(B级);在8分以上且不足10分的,定为信用中等(C级);在6分以上且不足8分的,定为信用较差(D级);不足6分的,定为信用异常(E级)。

  据了解,此次修订的管理办法改变了原来主要依靠医保部门单方面监管和单一处罚手段的局限性,通过医保信用体系的联合激励和联合惩戒措施,加强社会监督,形成信用监管合力,提升监管协同效率,促使医保基金使用管理主体增强自身履约能力,加强自我规范管理,在更广泛的领域建立起医保基金监管的安全网,对推进宁夏医保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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